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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胖了也能申请工伤认定?这些奇葩案例不可不知
发布时间:2018-11-22 11:17:49 访问人数:

 

以至回家相亲失败

“胖了应该算工伤”

……

老板竟然同意了

……

然而,更多是令人沉重与揪心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员工受伤原因奇葩,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中规定有7种情形以及3种视同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与规定的情形稍有区别的情况。

今天小编就对这类似是而非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

 

外卖骑手王进表示,自己从未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有一次在送外卖的途中,他接到了来自客户的电话,要求自己优先将外卖送至他那儿。在将手上外卖尽快送完后,王进连忙赶到客户处,却还是被客户以“过慢”为由责骂,该客户还一度动手,对其进行打骂至出血。

 

回到公司后,王进要求公司出资让他去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但公司却称一点点皮肉伤不影响工作,不用再做检查,且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认定工伤。

 

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涌现出一批新兴行业,新型用工方式随之产生。那么,当网约工遭到种种意外伤害后,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需要判断“网约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第一步即为确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受的伤害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

 

如果像王进一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提供相关的用工凭证、工资支付的单据以及出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网约工”与平台公司是民事合作关系,那么一旦受了伤,他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享受民事赔偿。

 

案例

 

老唐是一名车间职工,也是“老烟民”,工作之余喜欢躲到车间的角落与同事们一起抽几根烟,聊聊天。然而,随着本市最严禁烟令开始实施后,老唐所在公司也明确职工不得在有屋顶遮盖的区域吸烟,包括车间内。虽然公司规定了禁烟区域,但老唐与同事们很快找到了替代处——厂区内车间后门的停车通道旁,在这里吸烟既不违背相关规定,离车间也近,如果工作需要他也能及时赶回。在一个工作日的上午,老唐来到车间后门准备吸上一根烟时,不远处一辆公用商务车向停车区驶来,在避闪不及之下,老唐被该车撞倒。在经过医院的确诊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轻微的脑震荡。

 

老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公司理应承担所有的责任,为他进行赔付。但是,公司却认为,老唐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吸烟,本就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况,其受伤行为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就工伤认定僵持不下。

 

分析

 

在认定老唐的受伤是否为工伤前,我们应该首先判断他的受伤行为是否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7种情形。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看起来,老唐的情况似乎不属于这7种法定情形中的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老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同时,由于受伤地点位于公司厂区内,虽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点,但是否可以视作为工作地点的延伸?何况,该企业也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之际不准外出吸烟。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老唐是因为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骑车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吗?

司有食堂职工下楼拿外卖受伤算工伤否?

 

案例

 

刘成是一名公司内的司机,主要任务是接送老板上下班,偶尔送送公司客户。一次,公司老板要求刘成前往火车站附近,接一名重要的客户回公司谈生意。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前往火车站。

 

但是,火车站前发生四车相撞,几辆小轿车撞上了一辆大巴,刘成的车也遭到了追尾事故,刘成一度晕厥在车内,后经追尾车车主报120后,才得以急救。

 

事件发生后,刘成向领导报告,希望公司能够再派人手前往火车站迎接这名客户。而自己则在医院内静静休养。领导当即答应为刘成支付医疗费用。一个月后,刘成渐渐痊愈。想起这件事故,心有余悸的同时他又想到了:是否能够申报工伤?于是他致电领导,想要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但是,公司却表示,他当时驾车陷入事故现场已经是私人行为,与公司指派其去接客户的工作内容不符,同时,最终刘成并未接到客户,没有克扣他的工资已经算是看在他受了伤的份上,至于工伤,是绝对不会报的。

 

对此,刘成觉得很气愤,自己明明冒着“生命危险”去接客户,但公司却认为是“私人行为”,他越想越生气,遂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分析

 

刘成受老板指令去火车站迎接公司客户是否属于工伤?在实践中,更倾向于确认为工伤。

 

根据《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刘成是一名司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但是出于工作需要,他来往于多个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且当他在发生事故时,处于即将要到火车站接客户的状态,确实属于工作状态,因此,似乎应该认定他的意外事故为工伤。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根据《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本案中,公司在刘成发生事故的一个月内都没有为他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因此《条例》第17条第4款也写明:“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最终受到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成功,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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